Article 4
In force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Local Regulations ·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