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Amended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并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列入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
(一)制定国土整治规划、城市(镇)规划、区域经济开发规划;
(二)开发矿产资源;
(三)在城镇规划区、工矿区集中开采地热、地下水资源;
(四)新建城镇、城镇新区和各类开发区选址;
(五)铁路、机场、公路、水库和干渠、发电站(场)等大型建设项目及配套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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