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其伤残评定及待遇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一)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所在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评定;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及相关工伤保险法规执行;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按《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无用工单位的,由行为发生地民政部门逐级上报,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经评定后,由户籍所在地民政部门按国家规定给予抚恤优待。

因见义勇为致残的人员,由残疾人联合会按照有关规定核发残疾人证并享受优惠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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