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认为规章有以下情形而市人民政府不予修改或者废止的,应当向主任会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和予以撤销的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

(一)超越权限的;

(二)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自治区、市地方性法规相抵触的;

(三)规章的规定被认为不适当,应当予以改变或者撤销的;

(四)违背法定程序的。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