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Amended

对列入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市人民代表大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组织立法调研活动。开展立法调研,可以邀请有关的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和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等参加。

立法调研活动由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提出调研考察方案,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汇总后报主任会议审定。调研结束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提交书面调研报告,并抄送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