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Amended

编制年度立法计划应当遵循统筹协调、突出重点、急需先立、保证质量的原则。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会同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机构、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计划项目建议进行研究、论证、评估,并征求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及县(市、区)人大常务委员会、人民政府意见后,于每年十二月拟订下一年度的立法计划草案,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通过并向社会公布,印发有关机关和组织执行。

年度立法计划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提出,征求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意见后,报主任会议决定。

Local Regulations · 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