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专利条例/Chapter 6 法律责任Article 44In force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明知其他单位和个人假冒专利,而为其提供资金、场所、生产设备、运输、销售、广告、印刷等生产经营的便利条件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Article 43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