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

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宣传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广告主应当向广告审查机关和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提供有关专利真实、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未提供专利证明文件的,有关单位不得为其设计、制作或者发布广告。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