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Amended

省、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省长、副省长,市长、副市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人民法院院长,以及人民代表大会专门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以及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等,宣誓仪式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组织。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