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Amended城乡生活垃圾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分类处置:
(一)可回收物交由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处理;
(二)城市餐饮垃圾交由有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收运处理,农村有机易腐垃圾采用生化处理等技术直接还田、堆肥或者生产沼气就地处置;
(三)有害垃圾按照危险废物管理,交由具有经营资质的专业单位处置;
(四)家庭装修废弃物等建筑垃圾实行集中收集、定点堆放,交由有资质的单位清运、消纳或者利用处置;
(五)其他类型的垃圾,按照设区的市的规定处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