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Amended下列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改变土地用途的场地,应当事先由原土地使用权人委托依法取得相关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场地环境风险调查评估,提出调查评估报告:
(一)化工、有色金属、医药、电镀等行业生产企业的场地;
(二)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场地;
(三)堆放和填埋生活垃圾、危险废物等固体废物的场地;
(四)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污染风险的场地。
调查评估报告应当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结论作为编制场地修复方案的依据。对经调查评估存在环境风险的,原土地使用权人应当编制污染场地治理修复方案,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调查评估结论以及修复情况向同级相关部门和利害关系人通报。
污染场地评估修复的具体办法,由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工业和信息化、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农业等部门制定。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pril 1, 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