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货总质量超过核定标准的(不含静态磅秤称量的误差),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标准予以处罚:
(一)超过核定标准500千克以下的,予以警告;
(二)超过核定标准500千克以上2000千克以下的,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三)超过核定标准2000千克以上5000千克以下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四)超过核定标准5000千克以上10000千克以下的,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超过核定标准10000千克以上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车货总长、总宽、总高超过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规定标准的车辆,由县级以上公路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五百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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