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联席会议制度,解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保存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保护、保存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保存等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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