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2
In force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在有效保护的基础上,鼓励和支持通过融资、合作、入股等市场机制,合理利用开发具有地方、民族特色和市场潜力的文化产品和文化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能够借助生产、流通、销售方式转化为文化产品的传统技艺、传统美术、传统医药药物炮制等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实行生产性保护,予以重点扶持,保护该项目核心技艺在生产实践中得到传承。
使用非物质文化遗产,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创作、改编、出版、表演、展示、产品开发、旅游等活动,应当尊重其形式和内涵,禁止以歪曲、贬损等方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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