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8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二、三、四款规定,在禁煤区超过规定期限继续使用燃煤设施,在限煤区内新建、扩建燃烧煤炭、重油、渣油的工业设施,生产、销售不符合标准的生活用型煤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或者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