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5

Amended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由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以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