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2

Amended

生产、进口、销售机动车、船、航空器使用的燃料,应当符合国家和本省燃料有害物质控制标准。

设区的市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实施高于本省标准的机动车、船用燃油标准。

县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环境保护、工商行政管理、商务、民航等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对生产、进口、销售燃料的有害物质含量达标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