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

自治县人民政府对在水库保护管理工作中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保护植被、水库水质,防治水土流失、防治水污染成绩显著的;

(二)保护和开发利用水库资源成绩显著的;

(三)防汛、抗洪工作成绩突出的;

(四)保护各种监测设施成绩显著的;

(五)抢险施救事迹突出的;

(六)维护水库治安成绩显著的;

(七)制止、检举、控告他人违反本条例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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