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Amended

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四条规定,未办理生产、经营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的,没收种子和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情节轻微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十六条规定,在德宏咖啡种植中使用违禁农业化学投入品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在种植区域排放或者倾倒超标废水、废气、固体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对个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规定,未建立生产记录和档案或者生产记录和档案未保存二年以上的,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四条第一、二项规定之一的,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实物价值或者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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