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1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建水县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擅自开采、越界开采陶(瓷)土资源、擅自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内取土或者超出年度开采量和利用范围开采陶(瓷)土资源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没收采出的陶(瓷)土和违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上25000元以下罚款;越界开采陶(瓷)土资源,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二)破坏性开采陶(瓷)土资源的,由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陶(瓷)土资源损失、破坏价值50%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采矿许可证;

(三)擅自在陶(瓷)土资源保护区内建设永久性建(构)筑物的,由住房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

(四)故意损毁陶(瓷)土资源保护区标志的,由公安机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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