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5
Amended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环境保护、水务、卫生等有关部门,整合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资源,科学划分和确定监测范围、点位和项目,加强水质自动监测监控和预警能力建设,完善监测信息系统和共享机制。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对饮用水水源水质、水量和水源保护情况的综合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告同级人民政府。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定期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饮用水水源环境污染事故、环境质量状况等环境监测信息。
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发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水文水资源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
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