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Chapter 3 饮用水水源的保护Article 19Amended自治州、县(市)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对饮用水水源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实行搬迁,鼓励和引导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的单位和个人发展无污染的生产经营项目。在二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和在一级保护区内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饮用水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但应当给予适当补偿。Local Regulations · 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