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

Amended

本条例所称教育督导,是指市、区(市)人民政府依法对教育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评估和指导的活动。

教育督导的范围是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教育及与教育有关的事项。

教育督导的对象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本市管辖的各级各类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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