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0

In force

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的港口、码头、装卸站、船舶修造厂和船舶应当配置相应的防污除污设施、器材,并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禁止向海域排放油类、酸液、碱液、剧毒废液和高、中水平放射性或含病原体的废水及各种固体废弃物、船舶污染物。

禁止在北海银滩保护范围内新建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原有的船舶修造厂和船舶拆解厂应当在北海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内搬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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