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7
Amended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编制交通运输发展规划时,应当合理布局旅游交通线路、旅游公共服务设施等,并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旅游客运企业时,应当征求同级旅游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旅游汽车指标投放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议,经同级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共同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经批准从事旅游运输的车辆应当在核定经营范围内从事旅游客运经营,但允许按照旅游合同和旅游包车合同的行程安排,在车籍所在地和旅游目的地之间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置障碍。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督促公路投资、建设和经营主体,在高等级公路和主要旅游干线设立和完善旅游标识标牌,建设游客休息站点、旅游厕所等公共服务设施,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指导和支持。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