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6

Repealed

建立自治县林业基金制度。林业基金的主要来源:

(一)上级国家机关拨款;

(二)育林基金;

(三)更新改造基金;

(四)按规定从以木材、竹材为原料、燃料的工矿企业等单位收取的费用;

(五)扶贫资金中用于造林的经费;

(六)其他收入。

县、乡、镇财政应把发展林业的资金列入预算。自治县收取的全部育林基金,用于发展本县林业事业。

林业基金实行分级筹集,分级管理,专款专用,主要用于护林、造林、资源保护和奖励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和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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