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和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按规定履行政务公开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公开内容不真实、弄虚作假的;

(三)监察机关督促纠正而拒不改正的;

(四)对投诉人、调查人员打击报复的;

(五)其他违反政务公开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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