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擅自从事互联网视听节目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予以取缔,没收其从事违法活动的设备,并处投资总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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