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供电、供水、通信等部门应当保障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的专用供电、供水、通信。供电企业检修、改造供电设施需要中断供电的,应当在开工三日前通知当地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
工程建设应当避开广播电视设施。确实无法避开而需要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有关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工程建设可能影响广播电视设施正常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十日前告知广播电视设施管理单位,并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因施工不当造成广播电视设施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修复、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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