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科学技术普及条例/Chapter 3 青少年、农民和工人科普Article 18In force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应当发挥乡(镇)科普组织的作用, 根据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围绕科学生产、文明生活 ,开展科普活动。乡(镇)、村文化站(室)、广播站应当宣传科学、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农村各类经济组织 和农村专 业技术协会应当利用自身优势,为农民提供科技咨询、技术推广、技术指导等服务。Local Regulations · 黑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7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