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9

Repealed

开办集体煤矿和其他煤矿,除符合《内蒙古自治区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过批准的地质勘探报告或者地质勘查资料及可靠的储量依据;

(二)有经过旗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设计文件;

(三)矿井生产规模不低于年产原煤1万吨;

(四)矿井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

(五)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六)办矿负责人必须具备安全生产和煤矿经营管理的基本知识并取得矿长安全生产资格证书;

(七)有适应安全生产需要并取得操作资格证书的特种作业人员;

(八)有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设施和环境保护措施。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