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8

Repealed

地方煤矿违反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级以上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提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整顿:

(一)证照不全开采的;

(二)越层越界开采或者危害其他矿井安全的;

(三)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四)不具备环境保护条件的;

(五)不具备基本生活服务设施的;

(六)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无资格证书指挥生产或者上岗操作的。

限期内未能改正或者未达到停产整顿要求的,由煤炭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请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其关闭。

Local Regulations ·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4, 19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