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9

Repealed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负责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统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自行修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二)强令、授意统计主管部门、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篡改统计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

(三)对拒绝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以集体决定的形式有前款规定行为之一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前款规定处罚。

统计人员参与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的,由统计主管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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