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In force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引发群体性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一)职工方或者上级工会提出协商要求后,拒绝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或者拖延答复的;
(二)不提供与工资集体协商有关信息资料或者提供虚假信息资料的;
(三)不向协商代表提供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所必需的工作条件和工作时间的;
(四)不履行工资专项集体合同的。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