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In force协商代表的任期与工资专项集体合同期限相同,协商代表自任职之日起,其尚未履行的劳动合同期限短于任期的,劳动合同期限自动延长至任职期满。任职期间个人严重过失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除外。
协商代表在任期内,企业非因法定理由不得解除其劳动合同或者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
确因工作需要变更职工方协商代表工作岗位的,应当事先征求企业工会或者上级工会的意见,并征得职工方协商代表本人同意。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