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秦岭生态环境保护条例/Chapter 2 生态环境保护规划和生态功能区划Article 19Amended秦岭生态功能区的禁止开发区内,不得进行与生态功能保护无关的生产和开发活动。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限制开发区内,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和对生态环境影响较大的工业项目。秦岭生态功能区的适度开发区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少各类开发建设和生产活动对生态环境的负面影响。适度开发区内的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有污染的工业项目,严格限制房地产开发。Local Regulations · 陕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Article 18Back to full textArticle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