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3

Amended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从事橡胶制品生产、经营性喷漆、制骨粉、屠宰、畜禽养殖、生物发酵等产生恶臭、有毒有害气体和粉尘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露天焚烧油毡、沥青、橡胶、塑料、皮革、垃圾或者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其他区域内露天焚烧秸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