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3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对责任船员给予暂扣适任证书或者其他适任证件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处罚:

(一)违反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船舶未按照规定方式拖带、顶推的;

(二)违反第十四条规定,船舶航行、停泊、作业时有第(一)项至第(七)项行为的;

(三)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游艇擅自进入主航道、锚地、通航密集区以及其他交通管制区域的;

(四)违反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游艇未在划定的水域停泊或者临时性停泊妨碍其他船舶航行、停泊、作业的。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