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9
Amended除法律、法规规定外,船舶发生内河交通事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根据当事人的其他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的因果关系,认定其负同等以下责任的,应当负同等责任;认定其负同等责任的,应当负主要责任;认定其负主要责任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一)未持有合格有效的船员适任证书或者船舶证书;
(二)发生事故后逃逸或者擅自离开事故现场;
(三)未经地方海事管理机构许可擅自进入交通管制区或者禁航区;
(四)值班船员酒后上岗;
(五)明知船舶不适航仍然从事航行、作业或者活动。
一方当事人在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或者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或者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负全部责任。
Local Regulations · 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