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8

Amended

在航道、航道沿岸设置水上加油站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批准:

(一)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内河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

(二)具有健全的安全和防治污染管理制度、措施、操作规程、应急预案或者计划;

(三)配备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油水分离设施和围油栏、吸油毡等防治污染器材,并安装相应等级的含油污水接收容器;

(四)具有完备的接、输油软管和船舶消防器材,以及船舶系靠或者锚泊设施;

(五)不影响船舶航行和交通安全。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取得其他行政许可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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