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资源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牛栏江流域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省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牛栏江流域保护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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