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3

In force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智力、体力、技能和时间等,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包括各类志愿者协会和其他志愿服务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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