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4

Amended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公民献血工作,统一规划并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献血工作,其职责是:

(一)下达本行政区域内的献血工作计划;

(二)对下级政府和派出机构领导的献血工作进行考核;

(三)保障采供血机构建设经费、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无偿献血返还资金;

(四)采取措施,广泛宣传献血的意义,普及献血科学知识,开展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教育;

(五)对献血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献血计划的单位及其负责人给予批评教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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