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5
Repealed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自治县矿产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证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二)无证收购、加工、经营矿产品的,除没收实物和违法所得外,并处矿产品价值1倍至3倍的罚款;
(三)非法买卖、出租或者转让矿产资源、探矿权和采矿权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采矿许可证;
(四)未按规定交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责令补交,可以并处2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五)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配备安全管理人员,落实生产安全措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处10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
(六)未按规定对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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