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市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市民办教育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负责民办高等教育的管理工作;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民办教育工作,负责中等及中等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前教育和有关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民办技工学校和职业资格、技术等级、劳动就业等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管理工作。
市和区、县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分别负责有关民办教育的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