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7

In force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省人大常委会反映的涉及拟任命人员存在的问题,由任免工作机构转交提请机关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调查处理。提请机关应当在其调查处理后或者接到有关机关调查处理结果后十日内,将调查处理结果书面反馈任免工作机构。对实名举报的,任免工作机构应当在收到调查处理情况后十日内,以适当方式向举报人反馈。

提请机关或者有关机关作出调查结论前,相关人事任免案暂不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