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3

In force

省人大常委会在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专题询问、工作评议或者代表视察、专题调研等过程中,对反映涉及省人大常委会任命的“一府两院”工作人员在履职中存在的问题,应当要求其作出说明,并提出整改措施;人民群众或者人大代表反映强烈、意见比较集中的,应当转交有关机关调查处理。有关机关应当在调查处理后十日内将相关情况等书面通报任免工作机构。

Local Regulations ·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1, 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