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0
In force国家机关的机构名称应当与机构规格相对应,其机构规格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但国家或者本省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一)省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厅局级或者副厅局级,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为处级或者副处级。省级国家机关不设科级机构,但根据工作需要确需设科的,须报经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批准;
(二)州(市)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处级或者副处级,其内设机构的规格为科级或者副科级;
(三)县(市、区)级国家机关所属部门为科级或者副科级,其内设机构不定规格;
(四)部门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主管部门的规格确定;
(五)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的直属机构和派出机构根据派驻地人民政府所属部门的机构规格确定;
(六)各级人民政府设置的开发区管理机构的规格,根据其性质、功能由该人民政府按本条例规定的程序申报确定。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