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Repealed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应当对原始凭证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合格的原始凭证及有关资料编制记帐凭证。

记帐凭证包括下列内容:

(一)凭证日期、凭证编号、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二)经济业务事项的摘要、会计科目、金额;

(三)填制人员、稽核人员、记帐人员、会计机构负责人或者会计主管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四)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其他内容。

采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应当保证机制记帐凭证数字的准确。机制记帐凭证应当有制单人员、审核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

Local Regulations · 云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