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4

Amended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将防治扬尘污染费用列入工程造价的,责令停止施工;

(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工整顿;

(三)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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